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别:B

签发人:赵海斌

宝农函〔2023〕100号

王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完善与执行的建议》(第153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全市养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提案指出了我市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大型犬的标准及名录制定、宣传教育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措施,对我们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了贯彻落实条例,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征询专家、部门意见等方式,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公布宝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禁养名录的通告》(宝农发〔2021〕224号)。目前行业内没有大型犬统一标准,国家也未出台相应规定,各地均是按照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作为大型犬的标准,加之烈性犬是指品种具有激进、攻击性行为且危险性较高的犬,而有些大型犬的攻击性和危险性相对较小,所以参照烈性犬管理制定大型犬名录,还需进一步评估论证,逐步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借鉴您的建议,立足职能,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一是广泛吸纳,提高管理水平。会同市公安局召集相关专家开展会商会,充分借鉴您的建议及省内外禁养犬种工作实践经验,综合考虑犬种特性、潜在危害,对我市大型犬、烈性犬标准进行再评估,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切实提高养犬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立足职能,提升免疫效果。落实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责任,组织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做好犬只狂犬疫苗发放、贮存、免疫等工作,完善冷链设施设备,确保犬只疫苗效价,提高免疫效果。

三是强化措施,规范收容管理。做好犬只收容场所环境消杀等生物安全防护、犬粮采购、饲喂等工作,确保犬只收容程序规范、环境干净、食物安全充足。指导县区做好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病死犬只对环境的影响。

四是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现场讲解宣传、设置专栏、发放资料、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宣传广泛、形式活跃、内容丰富、易看易懂”的良好氛围,提高广大市民的知晓率,增强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养犬行为。

五是紧密配合,凝聚工作合力。配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做好流浪犬只的移交管理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挂图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烈性犬、大型犬名录。加强犬类狂犬病监测排查,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努力做到提早预测预警、及时发现处置。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6日     

(联系人:杨博,电话:3260569   18791175898)

 

 

 

来源:宝鸡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31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