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宝鸡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6日签发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1年市政府印发的《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保障多业主物业项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与改造,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鉴于以下原因,需要重新修订: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对使用、续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比例进行了调整,原《管理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

二是原《管理办法》要求开发企业以幢为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交存尚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否则不得办理该幢楼的初始登记。但近两年来,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商品房销售低迷,开发企业无法一次性垫交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部分非刚需购房业主不收房,也不交维修资金,导致整幢楼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直接影响已收房业主办理转移登记,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房地产发展新形势。

三是近年来由于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名称发生变化,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修订目的和过程

为更好地规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与使用等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住建局意见,协调市房地产协会、市物业协会分别征询了全市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完成了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2024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26日以宝规〔2024〕005-市政府005公布,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与原办法相比,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交存标准、资金管理、申请使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重点修改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维修资金交存节点:由原“以幢为单位,未在指定专户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该幢楼的产权初始登记”调整修改为“业主在办理首次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开发建设企业及相关单位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办理自用或未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尚未出售或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清证明”。

(二)资金申请使用比例:由原“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调整修改为“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21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