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除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管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三、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市文物局主管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将市档案局主管的“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职能调整,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和“勘查矿产资源审批”3个事项;删除“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6个事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权限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五、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收回委托设区的市级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设区的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农垦系统林木采伐许可)”,调整为省林业局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事项保持不变。
六、根据国家安委会、省安委会和省住建厅关于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系列要求和规定,将“燃气经营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实施机关调整为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级政府(由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电力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5 |
市发展改革委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6 |
市教育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共379项,承接中央层面设定事项335项,垂管管理部门28项,省级层面设定事项16项)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7 |
市教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 |
市教育局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9 |
市教育局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0 |
市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1 |
市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2 |
市科技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科技局(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
13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4 |
市公安局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15 |
市公安局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6 |
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17 |
市公安局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
18 |
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9 |
市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0 |
市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1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市公安局(初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
22 |
市公安局 |
保安员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3 |
市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级公安机关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4 |
市公安局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25 |
市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26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7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8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9 |
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市公安局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市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33 |
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34 |
市公安局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5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6 |
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7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8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9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40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41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登记规定》 |
42 |
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43 |
市公安局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44 |
市公安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45 |
市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46 |
市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7 |
市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 |
48 |
市公安局 |
普通护照签发 |
市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9 |
市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受国家移民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0 |
市公安局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1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2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3 |
市公安局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4 |
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55 |
市公安局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6 |
市国家安全局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市国家安全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57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58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59 |
市民政局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
60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61 |
市民政局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承办);县级政府(由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殡葬管理条例》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第31次) |
62 |
市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63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64 |
市司法局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市司法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65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市司法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4 号) |
66 |
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市司法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67 |
市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级财政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9〕19号) |
68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权限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69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权限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70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71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72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7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6〕34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13〕4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7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B类、C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
7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陕西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陕劳发〔1995〕20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7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7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7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8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8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8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8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文件的通知》(陕自然资用发〔2022〕8号) |
8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8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8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8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8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审核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管理条例》 |
89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权限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90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
91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92 |
市生态环境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3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94 |
市生态环境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9〕40号) |
95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23〕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96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部分权限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97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98 |
市生态环境局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99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
101 |
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实施)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 |
10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铁路、民航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0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0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0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0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0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城镇排水部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0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城市供水部门 |
《城市供水条例》 |
10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11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1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市政工程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1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工程部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13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14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15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文物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16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2号) |
117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2号) |
118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乡级政府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19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120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1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2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绿化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3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绿化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24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5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6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7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29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
130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3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32 |
市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33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34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35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
136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137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38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39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40 |
市交通运输局 |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41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实施)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142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舶国籍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43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144 |
市交通运输局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2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145 |
市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46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带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47 |
市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48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49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50 |
市交通运输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51 |
市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52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53 |
市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154 |
市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55 |
市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56 |
市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57 |
市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58 |
市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级政府(由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59 |
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60 |
市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61 |
市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
162 |
市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63 |
市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164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5 |
市农业农村局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166 |
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兽药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67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68 |
市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169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权限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70 |
市农业农村局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71 |
市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72 |
市农业农村局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
173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174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175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176 |
市农业农村局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权限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77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78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修正) |
179 |
市农业农村局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80 |
市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
181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82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83 |
市农业农村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84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85 |
市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86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市农业农村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8号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187 |
市农业农村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88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乡镇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89 |
市农业农村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部分权限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90 |
市农业农村局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191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192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93 |
市农业农村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区)人民政府(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94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95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196 |
市农业农村局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197 |
市农业农村局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渔业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98 |
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承接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和优化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函〔2020〕30号) |
199 |
市商务局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市商务局(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 |
200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0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0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0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0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
20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20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0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0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0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1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1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导游证核发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1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县级广电部门(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21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县级广电部门(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21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县级广电部门(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21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1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市文化和旅游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21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部分权限受省广电局委托实施)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1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1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县级广电部门(初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220 |
市卫生健康委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1 |
市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2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3 |
市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5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6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27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28 |
市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229 |
市卫生健康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0 |
市卫生健康委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2 |
市卫生健康委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二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233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34 |
市卫生健康委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35 |
市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236 |
市卫生健康委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7 |
市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238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39 |
市卫生健康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240 |
市卫生健康委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6号) |
241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42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43 |
市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244 |
市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部分权限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45 |
市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46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47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48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49 |
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50 |
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宝市安办发〔2023〕111号) |
251 |
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的通知》(宝市安办发〔2023〕111号) |
252 |
市应急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市应急管理局(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253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调整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2〕119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
254 |
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部分权限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关于调整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2〕11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55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设区的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256 |
市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级税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57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58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59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60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权限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61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分权限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62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63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64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65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66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67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68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企业登记注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69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70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71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药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72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73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74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75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药监局委托实施);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关于做好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药监办函〔2023〕135号) |
276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77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药监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78 |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79 |
市体育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80 |
市体育局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体育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81 |
市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 《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体发〔2013〕59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82 |
市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三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8号) |
283 |
市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市体育局;县级体育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284 |
市委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 |
285 |
市委宣传部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市委宣传部(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86 |
市委宣传部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市委宣传部(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87 |
市委宣传部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委宣传部(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88 |
市委宣传部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
289 |
市委宣传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市委宣传部(部分权限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 |
《印刷业管理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90 |
市委宣传部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委宣传部(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291 |
市委宣传部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级电影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
292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93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分初审、部分审批);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94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295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分初审、部分审批);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96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
297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委托实施)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298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公安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299 |
市民族宗教 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宗教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00 |
市政府侨务 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陕政侨发〔2016〕1号) |
301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302 |
市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303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市气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04 |
市气象局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市气象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305 |
市烟草专卖局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市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306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市烟草专卖局;县级烟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307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 |
市烟草专卖局(部分权限受省烟草专卖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
308 |
市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09 |
市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
市林业局(部分权限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310 |
市林业局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市林业局;县级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11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12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13 |
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314 |
市林业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15 |
市林业局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市林业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316 |
市林业局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317 |
市林业局 |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18 |
市林业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林业局(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319 |
市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20 |
市林业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县级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21 |
市林业局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林业局承办);县(区)级政府(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22 |
市林业局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林业局承办);县(区)级政府(林草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323 |
市文物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市人民政府(由市文物局承办,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文物局;县级政府(由文物部门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324 |
市文物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25 |
市文物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市人民政府(由市文物局承办);县级人民政府(由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326 |
市文物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27 |
市文物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28 |
市文物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29 |
市文物局 |
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文物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30 |
市档案局 |
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
市档案局(部分权限受省档案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331 |
市档案局 |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市档案局(部分权限受省档案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 |
332 |
市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市档案局;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
333 |
市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 |
市委编办;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334 |
市国动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335 |
市国动办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336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受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 |
337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受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公布,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正) |
338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39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宝鸡市分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40 |
宝鸡海关 |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
宝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第5次修正) |
341 |
宝鸡海关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宝鸡海关(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第5次修正)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4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343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34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345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346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34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48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49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撤销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市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350 |
市邮政管理局 |
邮政企业停限办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市邮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35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5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5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54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5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56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57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358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59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360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361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362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363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宝鸡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364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燃气主管部门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365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
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
366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67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68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369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70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371 |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72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373 |
市城市管理 执法局 |
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级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
374 |
市水利局 |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批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20〕40号) |
37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用品注册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 |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
376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县级市场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377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378 |
市林业局 |
采集、出售、收购、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初审) |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379 |
市林业局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
市人民政府(初审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0号) |
备注:1.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在编制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应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实施机关”,并于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清单。
2.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名称等基本要素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12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