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渠道,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宝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鼓励引导和稳步推进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反哺组织成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上给予补助,不断拓宽医疗保险筹资渠道,健全完善参保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底数,自愿参与。各县区对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情况全面开展调研,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在认真分析、科学研判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率先开展参保缴费补助工作。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鼓励其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自愿开展补助工作,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公平合理,务求实效。各县区指导有条件、有意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补助时限等具体措施时,要立足实际,公平合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成员都能受益,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差异。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民主决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晰责权,规范运行。各县区要正确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积极引导参保群众认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补助政策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实际相协调,注重可持续性,不提倡全额补助、大包大揽。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四)积极支持,拓宽渠道。各县区要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更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为群众参保缴费给予资助。要注重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补助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效应。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办法,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力争每个县区都有示范或样板。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县区要认真研判,严格筛选把关,切实加强对选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不搞“一刀切、齐步走”,防止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盲目攀比,引发矛盾和问题。

(三)做好监测评估。市、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工作的运行监测和评估,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县政府请示汇报,切实做好改进和提升,确保补助工作取得实效。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6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