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1
宝鸡市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3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3 |
资产清算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4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5 |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6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7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书,改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书,改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0 |
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户籍誊本或户口名薄复印件公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 |
市司法局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 |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薄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1 |
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国土资发〔2011〕242 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9号) |
矿业权交易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无异议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12 |
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3 |
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4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察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第12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15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6 |
编制矿产储量年报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
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储量年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7 |
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18 |
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9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局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市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市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 |
已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审批 |
市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3 |
验资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之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24 |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5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质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
审批部门公布的考试机构 |
不要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6 |
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2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8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017〕35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29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30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产品测试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检测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附件2
宝鸡市落实国家9部委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等事项(共计5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设定依据 |
事项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
1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
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2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 |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4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5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件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
|
2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
3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
4 |
验资报告 |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审批 |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 |
|
5 |
验资证明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
市民政局 (市民族宗教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必要的资金……。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6 |
验资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市人社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验资机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
7 |
健康状况证明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市人社局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
|
8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10 |
采矿权 价款评估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市国土局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
11 |
规划选址 论证报告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市规划局 |
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2 |
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市政)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规划局 |
具有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资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
1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市环保局 |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任。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4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征收占用林地审核 |
市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5号)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15 |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市教育局 |
县级以上指定医院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
|
16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健康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市司法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60号令)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健康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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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证明 |
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初审) |
市司法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法》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8 |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资金证明 |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核(初审) |
市司法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
19 |
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
|
20 |
人防施工图设计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 |
市人防办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五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2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 |
市人防办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90号)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2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市交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院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23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培训。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4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培训。 |
|
2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培训。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6 |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2011〕106号)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义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
|
27 |
道路客运乘务员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第二条: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
|
2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一)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9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
|
30 |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县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市交通局 |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2016) |
|
31 |
船员适任证 |
船员注册 |
市交通局 |
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九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
32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
33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安监局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
34 |
设计图纸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安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5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安监局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
36 |
检测检验报告 |
市安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
||
37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委托) |
市安监局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38 |
健康状况证明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委托) |
市安监局 |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39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质监局 |
具有相关资质的考试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
40 |
健康状况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市质监局 |
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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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
42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 |
市卫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3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行政许可 |
市卫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
4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
市卫计局 |
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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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卫计局 |
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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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许可 |
市公安局 |
车辆检测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47 |
编制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文件 |
市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单位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六条: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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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焰火晚会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安全评估 |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
市公安局 |
安全评估机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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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许可 |
市公安局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50 |
验资报告 |
旅行社业务许可 |
市文旅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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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验资报告 |
博物馆设立的审核 |
市文旅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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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工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及变更注册资本 |
53 |
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注销、变更登记 |
市工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及变更注册资金 |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1-13 0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