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一、基本公共教育 | |||||||
1 |
免费义务教育 |
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生 |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普通小学8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
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出国家基准定额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承担,我市地方课程《美丽宝鸡》教科书由市财政承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 ||
2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内寄宿的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子女,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补助,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按5∶5分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3 |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每年按照200天计发,每生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 |
国家试点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5∶5分担,省级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4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学前一年幼儿及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按照每生每年1300元补助幼儿园大班公用经费,每生每年400元补助幼儿园小班和中班公用经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减免保教费,保教费标准高出财政补助部分由幼儿家庭负担。按照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补助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
5 |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 |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市级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6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 |
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属学校由省、市财政按8∶2分担。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7 |
普通高中免学费 |
普通高中在校生 |
按照每学期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高出免除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8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和在册建档立卡户子女(优先资助),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阶段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的家庭困难学生以及烈士子女 |
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 |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以及省属高校附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属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5∶2.5∶2.5分担。 |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 | |||||||
9 |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 |
中央财政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经费予以补助,其余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
10 |
创业服务 |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 |
提供项目选择、开业指导、融资对接、岗位信息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 | ||
11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公益性岗位对贫困劳动力实行托底安置。特设公岗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公益专岗每年面向贫困劳动力开展集中招聘。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
12 |
就业见习服务 |
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贫困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
就业见习一般不超过6个月,期间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安排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对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
13 |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评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14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贫困劳动力、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7类人员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并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
15 |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 |
所有单位和个人 |
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 |
市人社局 |
16 |
劳动关系协调 |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提供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
结合中、省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
市人社局 |
1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
各级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18 |
劳动保障监察 |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
各级政府负责。 |
市人社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三、基本社会保险 | |||||
19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对应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20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 |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月人均70元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省政府确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和市县分级负担,市、县级政府确定提高的标准由市县负担。省和市、县级政府根据不同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缴费补贴。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 |
市人社局 |
21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患者因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 |
市人社局 |
22 |
生育保险 |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
市人社局 |
23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市人社局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24 |
失业保险 |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具体缴费比例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执行。调整期费率按1%,其中单位0.7%,个人0.3%。调整期满后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市人社局 |
25 |
工伤保险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宝鸡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
参保职工按规定享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 |
市人社局 |
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
26 |
居民健康档案 |
城乡居民 |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27 |
健康教育 |
城乡居民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28 |
预防接种 |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9%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29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及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30 |
儿童健康管理 |
0-6岁儿童 |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1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 |
提供早孕建册、孕期保健、高危产妇管理、产后访视等服务。孕产妇管理率达到99%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2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3 |
慢性病患者管理 |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4 |
严重精神障碍在册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70%以上。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5 |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
城乡居民 |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监督等服务。逐步覆盖全部乡镇。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6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98%。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7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 |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市中医药管理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38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达到93%。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39 |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5%。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40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包括流动人口) |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
市卫计局 |
41 |
基本药物制度 |
城乡居民 |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
42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市、县级政府负责,中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43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按规定及时落实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4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符合条件的死亡或伤残独生子女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
按规定及时落实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 |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45 |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监管强度。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类负责。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五、基本社会服务 | |||||
46 |
最低生活保障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足额发放。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教育局 |
48 |
医疗救助 |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其他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特定救助对象 |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补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计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49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按照县区1-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0 |
受灾人员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政府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51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力度。 |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
52 |
老年人补贴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
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补贴;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老年事业局
市财政局 |
53 |
困境儿童保障 |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4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动员群团组织开展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55 |
基本殡葬服务 |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的困难群众 |
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重点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6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担。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57 |
退役军人安置 |
退役军人 |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58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给予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六、基本住房保障 | |||||
59 |
公共租赁住房 |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者及新就业大学生 |
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水平由市、县级政府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 |
市、县级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
60 |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居民 |
实物安置和棚改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企业投资、个人自筹等相结合。住房改善部分费用由棚改对象承担。 |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61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 |
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抓落实。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市县配套、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规划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
62 |
易地扶贫搬迁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指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地区确需易地搬迁的贫困农村人口;避灾搬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且户籍在当地的农村人口;生态搬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且户籍在当地的农村人口 |
全面完成9799户、36410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和6661户、24917人避灾生态搬迁任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国土资源局
市扶贫办 |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63 |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
城乡居民 |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
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需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文广局
市旅发委
市财政局 |
64 |
送地方戏 |
农村居民 |
根据群众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为每个乡镇每年免费送不少于5场地方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 |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对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给予补助,其他经费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65 |
收听广播 |
城乡居民 |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省级财政对运维费给予补助,其他经费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66 |
观看电视 |
城乡居民 |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省级财政对运维费给予补助,其他经费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67 |
观赏电影 |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行政村平均一村一月免费提供一场电影。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场次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68 |
读书看报 |
城乡居民 |
为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
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
市文广局
市财政局 |
69 |
参观文化遗产 |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 |
市旅发委
市财政局 |
70 |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进学校体育设施逐步向公众开放。 |
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标准给予运转经费补助。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71 |
全民健身服务 |
城乡居民 |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设施。 |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相关事项经费。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7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 |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 |
按标准省级财政负担50%,市和县财政各承担25%。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
7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的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按标准省级财政负担50%,市和县财政各承担25%。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
74 |
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一、二级残疾人按保障标准50%落实分类施保补助资金。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
市、县级政府负责,按现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渠道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75 |
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
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享受中、省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市、县(区)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中、轻度残疾人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后,市、县(区)财政再给予每年100元的补贴。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省级财政负责,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省市县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政策范围内的康复项目和器具费用由医保基金支出。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卫计局
市残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76 |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
残疾人 |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省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
市住建局
市残联 |
77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
支持寄宿制托养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服务机构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重度残疾人发放居家托养服务补贴,农村每人每年500元,城镇每人每年10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78 |
残疾人康复 |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
提供康复建档、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逐步为0—7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卫计局
市民政局 |
79 |
残疾人教育 |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
公办托幼机构对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减收50%的保教费。给予在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少年儿童人均400元救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按类别享受一次性助学金。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创业项目、职业介绍及咨询服务等。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残联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指导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负责单位 |
80 |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各级农业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各级残联为至少1万名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免费培训;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对于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免费创业培训。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人社局
市农业局 |
81 |
残疾人文化体育 |
残疾人 |
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
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残联
市文广局
市体育局 |
82 |
无障碍环境支持 |
残疾人、老年人等 |
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继续开展无障碍改造;逐步开展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无障碍信息服务。 |
省、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住建局
市工信局
市残联 |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7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