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021年9月15日制定了《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宝鸡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4月26日到5月9日,在宝鸡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定,主要指宝鸡市行政区的市区建成区或开发区范围,不是宝鸡市行政区规划的全域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范围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地扩大和变化的,不宜在此确定唯一范围,规定概念的范围即可,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适应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楼盘居民居住、车辆停放量、商业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随时确定范围,因此,此处“市区行政区域内”是相对明确的,并不会给市民群众造成歧义和混乱。

二、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此处确实没有包括“非机动车停车场”,而在“第四章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建设、设置和管理”中,对非机动车停车场(站)进行了规定,因此,《征求意见稿》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做了规定。

三、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的动态设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停车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一是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二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利民便民举措中,2021年和2022年分别发布通告,在市区宝十路、书香巷等27条道路,准许小型车辆夜间(21时至次日7时)临时停放,对停放的规范要求也进行了规定,对违反停放要求的将被拖移和处罚;三是在实际设置动态停车泊位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都是很慎重的,也是根据道路宽度、车流量大小、停车量多少等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后做出的决定;四是我们将建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遏制乱停乱放、影响通行、堵塞道路等现象,还路于民,还道于民。

四、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停放要求】”的规定,是明确的,一是非机动车的管理主体是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高新管委会,对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二是对于用“可以”一词,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规范性文 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减少其法定职责,“可以”一词属于赋权性质的,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利,因此,此处用“可以”是符合法律和实际情况的。

五、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内容不全”等内容的规定,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有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的责任,对于“有权”一词的使用及“法律责任不全”等内容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六、对《征求意见稿》中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简称,统一进行了核实和规范。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5月15日

来源: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16:18